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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钦昱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43(7):34-46
公共利益与公序良俗在《民法典》、其他法律规范及司法实践中出现混用,运用缺乏规律,亟待界分.公共利益与公序良俗的含义均存在"秩序"和"道德"元素.公共利益中的秩序由外力干预形成,旨在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公序良俗中的秩序由市民自发形成,是一种建立在主体平等基础上的道德观.公共利益的概念和源起证明了它与私法格格不入,需要借由行政机关和公益组织维护.公序良俗是意思自治的奴婢,在私法疆域发挥效用.即使赋予公共利益的受益者以丰富权利,公共利益也因缺乏天然的维权主体、难以启动维权程序、利益实现机制软弱耗时,在民法框架下无法得到妥善维护.应在划分利益主体、客体和内容,厘清公共利益与公序良俗含义的基础上,将自发形成、自行演变、自力实施条款中的公共利益替换为公序良俗,取代以消极限制为手段的私法权利,并在其他公共利益条款中采取转致适用的表述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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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钦昱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2):41-45
来源于"企业办社会"理念的非经营性资产具有使用目的的非增值性、资金来源的单一性和使用效益的社会性等特征。企业破产时非经营资产的处理应当秉承实质正义理念,兼顾职工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目前的处理方法存在未能认清非经营性资产的本质、未能区分非经营性资产的功能和未能充分保护职工权益的缺陷。需要厘清企业破产中非经营性资产的历史劳动债权本质,对承担职工生活服务功能的非经营性资产,通过拍卖等方式的转让所得按照比例分配给职工;对承担社会公益功能的非经营性资产,由政府接手并盘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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