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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维权在一定程度上重构了城市社区治理的规则和格局。已有的研究和实践则为城市社区治理提供了两种模式:政府主导下的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及业主协调解决纠纷的模式与业主委员会自管的模式。前者多出现于业主力量弱、文化素质相对低的社区,后者多出现于业主维权意识强、组织能力强且文化素质相对高的社区。在现阶段,两种治理模式仍然依赖于领导精英,不具有普遍性。随着业主组织能力的增强、治理能力的提高及国家、市场和社会在社区治理中职能定位的逐渐明确,城市社区治理的规则和格局将会更加清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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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化进程中,城市遗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平衡是一项重要课题。作为较早进行城市更新的国家,荷兰推出了多样化的城市遗产保护策略,为解决平衡城市保护和发展问题作出了重要贡献。本文对荷兰的城市遗产保护实践进行了分析,提出城市遗产保护的“价值认定—行动选择”机制,认为对城市文化遗产的价值认定是各主体采取保护行动的基础,这一过程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公共部门对文化遗产进行价值认定和保护,侧重实现文化遗产的纪念价值和艺术价值;市场主体、社区居民和文化精英则分别出于成本收益评估、保护社区集体记忆和追求艺术发展等内驱因素,分别追求城市文化遗产的使用价值、纪念价值和艺术价值。权利义务规定限定了各个主体的行为边界,行动空间影响了行为主体互动的结果。这导致公共部门相较于其他主体在对文化遗产进行价值认定的过程中具有优先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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