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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赛红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
合同形式的功能经历了从效力性形式到保护性形式的演进,合同的保护性功能主要体现为保护当事人利益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前者通过承载意志、保存证据、提供信息而实现,后者则通过对涉及国家、社会利益和弱势群体利益的合同进行形式强制,以及国家经由强制性对合同进行监督管理而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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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赛红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8(2):38-41
债务人之履行辅助人责任是大陆法系的重要内容,诸多国家和地区有不同形式的规定。该制度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要求,也是严格责任的违约归责原则的反映,体现了法律对合同风险的合理分配。债务履行辅助人包括代理人及使用人,依法律规定或债务人意思而履行债务,不以受到债务人的监督与干预为必要,同时也只有因履行债务才由债务人代负责任。我国应借鉴他国做法,明确“第三人”的范围,集中规定债务人对履行辅助人的代负责任、履行辅助人之种类以及债务人对其代负责任的要件。 相似文献
3.
彭赛红 《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0(2):62-64
合同形式的功能经历了从“效力性形式”到“保护性形式”的演进,合同的保护性功能主要体现为保护当事人利益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前者通过承载意志、保存证据、提供信息而实现,后者则通过对涉及国家、社会利益和弱势群体利益的合同进行形式强制,以及国家经由强制性对合同进行监督管理而实现。 相似文献
4.
彭赛红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2(2):25-27
我国《公司法》中有关监事会职权的规定十分简单,缺乏保障性,严重影响了监事会作用的发挥.因此,需尽快对其加以完善,具体措施包括将财务检查权具体化,赋予监事会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召集权和公司代表权. 相似文献
5.
在合同自由的大前提下,部分合同形式的要式主义是国家干预合同形式的体现。这一干预的正当性可从三方面得到论证: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理论为干预提供了合理性说明,现代社会背景下合同法理念的转变为干预提供了必要性说明,原则与标准的设定为干预提供了可行性说明。 相似文献
6.
新《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律师的辩护权作了重大修改,在辩护权的范围、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等方面均比以前有了突破。从表面上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护比以前大大提高了。但因为立法上的原因,这些辩护权在很大程度上是“虚”的,不能达到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有的诉讼权利的立法意图。对此,理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相似文献
7.
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中,就诊方享有自主选择权、知情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多项权利,并承担缴纳医疗费等义务;与此对应,医疗机构负有注意、忠实等义务,并享有获取医疗费等权利。在合同当事人责任的认定上,医疗机构承担的责任性质上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这有利于维护就诊方的权利。出于同样的目的,医疗服务合同应当也是消费合同,从而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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