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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实体法角度来看,《合同法》第402条在法律适用上的漏洞,应以目的性扩张的方法完成漏洞之补充。其次,在仲裁程序中漏洞补充的实现也会遇到的一定的程序性障碍,应通过对仲裁规则的修改,达到解决这一问题的目的。  相似文献   
2.
徐涤宇 《阴山学刊》2004,17(4):49-54
合同解释的主体,应专指受理案件的法庭或仲裁庭。合同解释的对象应为表示于外部的当事人的共同意思。具体解释方法在解释过程中,是分工合作地担任不同的任务,发挥不同的功能,从而在共同协力下完成发现合同意旨的任务。任意性规范对合同漏洞的补充功能毕竟是有限的。在不存在可适用的任意性规范时,解释者最终就必须求助于更为抽象的解释因素。解释客观化、统一化的理论,是针对格式条款而言的。  相似文献   
3.
在“诸法并存,民刑有分”中国古代法律中,亲属法突出反映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特征。中国亲属法文化滥觞于古代的习惯和礼,进而在长期的自然经济社会发展中具备了法的形式;中国古代亲属法文化的特点最能反映中国古代法律的文化根基,其独特的文化价值对我国当前的亲属立法具有深刻的传承意义。  相似文献   
4.
市民法和经济法的关系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关系问题。市民法作为市民社会根本之法,划定了国家不得随意进入的空间,并且在这个空间内对各种社会关系进行基础性调整;经济法则是国家为弥补市民法的基础性调整作用的局限性,以满足社会协调性之要求,对市民社会经济活动的干预。在中国,确定市民法的基础性地位和国家干预经济活动的方式及内容,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着特殊的意义。  相似文献   
5.
基于历史和现实的经验,我们不得不凸显权利作为个人的意志作用及其对抗公权力随意干涉的效能,警惕绝对的社会所有权观念的滋生和蔓延.就物权设定社会职责甚而剥夺所有权或物,其惟一正当性的理由是对公共利益的眷顾.为公共利益而就物权设定社会职责,主要通过两种立法途径达成其目标.  相似文献   
6.
比较法上的人格法益保护模式主要包括侵权法不区分式、侵权法区分式、一般人格权、“人格”与人格权概括保护、框架权性质的具体人格权等五种模式。上述模式在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皆有体现。侵权法不区分式缺乏对人格法益侵害的违法性要件认定;一般人格权存在逻辑与结构上的问题;框架权性质的具体人格权不符合我国法制实情。我国应当采用侵权法区分式加人格权概括保护的模式;次优是对《侵权责任法》第6条过错责任进行解释,将其分为主观的过错与客观的违法性两方面。在此基础之上,还应当从明确人格法益概念、补强侵害要件、控制援引内容等方面,持续完善我国的人格法益保护。  相似文献   
7.
我国人格法益保护模式存在立法与司法的鸿沟、自由裁量权难以限制、法源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公序良俗”能够发挥人格法益判断功能、利益衡量及违法性征引功能、援引内容控制功能。在对“公序良俗”的引入中,《德国民法典》第826条“故意违背善良风俗”不可简单照抄。我国应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违背公序良俗侵害人格法益条款、《侵权责任法》第6条过错责任条款着手,明确人格法益损害及违法性要件。将公序良俗的标准纳入违法性要件,强化对人格法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8.
家庭法的构造存在三种模式:传统模式、法国法模式和德国法模式. 第一种是传统模式. 在中国大陆婚姻家庭相关法律、中国台湾地区相关法律中都有所体现. 婚姻亲子可能构成家庭的核心,但并非本质性要素;本质性要素则是同居共财. 也即,婚姻与亲子问题并非核心问题,同居共财才是决定家庭走向的核心问题.因此,在此次中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要着重考虑传统家庭法文化为我们留下怎样的思考,有哪些是不可忽视的文化特征. 在中国台湾地区的家庭法中,同样有一个很重要的"家"的概念. 中国大陆《民法总则》里有两户、物权法里有家庭承包户所谓的家庭共同财产这一说法,如果放在西方的语境中思考,不免产生解释力有限的困惑;而如果用同居共财的思路解决,则更为有效. 那么我们不禁思考,这种传统的文化观念反渗法律条文的现象,是否会随着时间变迁而减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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