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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效果主义、义务论和契约论并非伦理学反思所仅有的形式,伦理学反思如果采取其他的形式也许会更有成效。美德伦理学有可能就是这种更有成效的理论形式。美德伦理学可以分为非道德的美德伦理学和道德的美德伦理学。前者以亚里士多德的美德伦理学为代表,其核心的美德概念和道德的规范或法则没有明显的联系。后者以18世纪苏格兰哲学家弗朗西斯·哈奇森的美德伦理学理论为代表,其美德的概念和道德上正确或错误的概念有着密切的联系。当代美德伦理学家更关注美德和行动正确性的关系,他们当中的许多人更强调美德,而不是行动的效果在决定一个行动正确与否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2.
道德义务必然为行为者提供绝对的和压倒一切的遵从的理由。康德等人从第一人称的观点出发的论证无法真正说明道德义务的这种绝对性。只有从第二人称的观点,才能真正理解和解释道德义务的绝对性或规范性。从第二人称的观点所提出的理由即为第二人称的理由,这种理由以承认我们作为道德共同体的成员有权向对方提出要求为先决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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