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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詹先生在四川省遂宁市城区购买了一套住房。之后,他将装修的木工活交给蒋某干。装修过程中,蒋某请来的木工唐某在使用圆盘电锯时,不慎被锯伤右手。事后,蒋某和詹先生分别付给唐某1000元和1400元,而唐某为治伤总共花费12万余元。当年12月,伤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蒋某和业主詹先生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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