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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瀚予 《山东社会科学》2022,(8):178-184+192
地方立法在进入精细化时期后,逐渐开始由细化、执行中央立法的执行性立法向着具有先行性、补充性和地方特色的创制性立法转变。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地方创制性立法在立法事实与制度设计方面还存在一些偏差,表现为“形式增长”、立法供给难以满足地方需求、立法的“地方性”特点不鲜明等,暴露出地方立法存在对法制统一的传统理解与先行先试之间存在张力、创制边界模糊与创制能力短缺、创新试验与既有法制冲突等现实问题。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健康发展要求从法理上对立法理念进行革新,主要包括对“法制统一”原则的再理解、合理配置立法供给、正确看待“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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