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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和“罪过形式”两个方面的类型化限制,能够限制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范围.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和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不属于结果加重犯的规定,放火罪则属于结果加重犯的特殊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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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玉玉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2(2)
保险诈骗罪第四款的规定不是片面共犯的立法体现,因而片面共犯理论无法对其性质做出合理解释.同样,想象竞合和法规竞合理论,法律拟制和注意规定理论由于自身的不周延亦难以给出合理的解释.因此,在选择保险诈骗罪第四款的解释路径时,需要立足于法律文本,依据大竞合理论进行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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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和"罪过形式"两个方面的类型化限制,能够限制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范围。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和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不属于结果加重犯的规定,放火罪则属于结果加重犯的特殊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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