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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这既是我国多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文化事业的经验总结,又是正确的指导方针。对照这个方针,回顾30多年来新疆新闻(包括广播、电视)出版事业走过的道路,我们看到的是形式各异、丰富多彩的民族特色,是在全国新闻出版园地里盛开的一支独具异香的奇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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