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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曾华群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10(4):75-82
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一般指东道国给予外资同内资同等的待遇,其内涵需要进一步明确。自1993年以来,我国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实践表明,我国已从“整平游戏场地”与“经济法和民商法的统一化”两个方面逐步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原则。这一法律实践的重要意义首先是对在华外资待遇产生了重要影响,其次是推动了我国外资法体系的结构性调整,由相对独立的“单纯”的外资法体系转化为由专门性外资法与统一的经济法和民商法的相关规范构成的“混合法”体系。 相似文献
2.
曾华群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4)
试析港荷投资协定的特征曾华群香港以其名义单独同外国签订双边投资条约是其签订双边条约实践的最新发展。截至1994年5月27日,香港已同13个国家进行商签双边投资条约的谈判,先后正式签署4个此类条约,其中3个已正式生效。”①《香港政府与荷兰政府关于鼓励投... 相似文献
3.
曾华群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1)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的对外自治权,比英占时期香港享有的事实上对外自治权程度更高、范围更广。这种高度对外自治权通过《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正式授予,属法律上对外自治权。授权性质和以国内法为依据,是它的两个基本特征。 相似文献
4.
论“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发展及其法理基础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曾华群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6):5-13
根据GATT体制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S&D条款),"承担义务的非互惠模式"逐步发展和确立。而在WTO体制中,此种模式被限制、淡化或转化,悄然改变为"履行义务的非互惠模式"。这是值得重视的趋向。由于发达成员与发展中成员经济实力迥异,且这一经济现实在今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将继续存在,WTO体制的S&D条款并非权宜之计,也不宜仅表述为WTO体制非歧视待遇原则的例外。发展中国家应坚持和强调,S&D条款的法理基础是公平互利原则。 相似文献
5.
曾华群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0,(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引进外国技术主要采取两种形式:一是技术资本化形式,即中外合营双方签订合资企业合同有关技术转让条款,允许外国合营者以技术作价投资;另一种是技术转让形式,即合资企业与外国合营者或第三方签订技术转让协议,引进合资企业所需的技术。本文拟初步探讨签订合资企业合同或技术转让协议时中外合营双方比较关注的若干条款。一技术的定义与标准一般说来,“技术”一词用于表述积累的、用于完成某项技术成果的所有手段。在实践中,各国根据是否受成文法保护把技术分为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我国也不例外。在签订合资企业合同有关条款和技术转让协议中,首先需要明确合资企业引进的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的定义。除了一般的定义性规定之外,应在合同、协议的有关条款或附录中说明专利的名称、数量和颁发日期。专利许可证并不等同于专利权。它只是被视为专利权人不诉专利受让人侵权的一种承诺。因此,对专利许可的权限和范围,尤应明确。有关专有技术的定义 相似文献
6.
WTO规则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曾华群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6):32-40
<东南亚国家联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定>是中国与东盟之间经济合作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它不仅为中国与东盟之间的全面经济合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也为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另一方面,该协定是一个符合WTO规则,且部分内容受WTO规则调整的区域贸易协定.在一定程度上,WTO规则为该协定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国际法律基础. 相似文献
7.
论内地与香港CEPA之性质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曾华群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7(6):29-37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的主体具有双重身份 ,即在国内体制中 ,分别是内地关税区与香港单独关税区 ;而在WTO体制中 ,则分别是WTO正式成员。CEPA的调整对象也具有双重性 ,即调整一国国内不同关税区之间的经济关系和WTO不同成员之间的贸易关系。CEPA的法律基础主要涉及国内法、国际法有关香港高度自治权的规定与WTO区域经济一体化例外规则。作为一主权国家的两个关税区和WTO的两个成员 ,内地与香港签订的CEPA既是符合GATT第 2 4条的WTO成员之间的协定 ,但实质上又不是国际条约 ,而是部分内容受WTO规则规范和调整的一国国内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 相似文献
8.
曾华群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2,(1)
中外合资企业的实践表明,中外合营者之间有关合资企业合同的解释和履行以及管理决策等方面的分歧和争端在所难免,如能及时、妥善解决,企业可继续经营和发展;如不能解决,则将导致企业经营的严重困难,甚至解散。因此,中外合营者之间争端的解决方式是合资企业合同的重要内容,可能成为决定企业成败的关键因素。本文拟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借鉴国外有关实践,对解决中外合营者之间争端的一般方式和特殊方式试作评析。 相似文献
9.
曾华群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
过渡期特别是1997年以来,香港在民航、投资和税务等经济领域以其名义单独同外国签订并生效的双边协定已达80项.这是非主权实体史无前例的缔约实践,表明香港特区享有高度的对外自治权.应当明确,港外经济协定实践的法律依据是香港特区的对外自治权和国际承认,缔约对方和国际社会承认香港特区缔约主体地位的法律依据,是<联合声明>和<基本法>有关香港特区对外自治权的规定. 相似文献
10.
略论WTO体制的“一国四席” 总被引:10,自引:2,他引:8
曾华群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5):5-14
根据WTO体制有关成员资格的规定 ,香港地区、澳门地区、中国和台湾地区相继加入WTO ,形成了“一国四席”的局面。“一国四席”之间的关系既是WTO体制平等成员之间的关系 ,也是一国不同关税区之间的关系。“一国四席”的重要意义是反映国际法的新发展 ,强化国际社会对“一个中国”原则的共识 ,并为两岸四地相互之间建立更紧密的经贸关系提供新契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