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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幸 《南方论刊》2022,(1):68-71
法有其产生和发展的经济根源和阶级因素,通过研究原始社会的生产方式、组织规范以及相关社会因素,进一步追溯中国法的起源。在唯物史观方法论的分析视野下,法在原始社会末期就已经产生,氏族习惯法就是早期社会生活的基本法律形态,具备了法规范性、公意性、强制性等基本属性,扮演着调节原始社会人类行为的角色。从法的发展历程表明,法并不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它的出现早于国家。在人类社会发展到阶级社会,即国家产生之后,作为上层建筑的法才具有了阶级性特征,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成为统治阶级的工具和意志的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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