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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尽管基本原则贯穿于民法始终,但它并不能离开具体的法律条文,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只有在法无明文规定时,基本原则才有直接适用的余地。在本案中,实际上有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遗赠法律关系和侵害配偶权的法律关系。找法的不正确,是本案中法官不得不依靠抽象的基本原则去寻求所谓“公平、正义结果”的直接原因。要通过较为完善的立法,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  相似文献   
2.
当前法学人才培养中存在法学本科招生规模过大,入学生源未严格选拔,水平参差不齐;法学本科教学模式与方法重理论轻实践;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不妥当等问题,需要在案例式教学与司法考试良性互动中得到改善。案例式教学与司法考试良性互动,会推进法学人才培养机制的改革。与此同时,法学人才培养机制的变革也会丰富和发展案例式教学,改革和完善司法考试制度。  相似文献   
3.
辛亥革命导致中国的阶级易动及宪政变革,并产生了民法典,中国私法获得了空前发展。辛亥革命后私法发展的特点有两点:一是党政主导推进私法发展;二是社会本位视野下的私法思想。  相似文献   
4.
独立学院中的保险法教学方面存在诸多问题:1.师资力量薄弱;2.保险法具学科交叉性质,对学生素质提出较高要求;3.保险法本身内容庞杂,法条变动快,修订频繁。对这些难题进行分析后,提出解决方案:提升独立学院专职教师综合素质;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安排教材;加强课程教学环节。  相似文献   
5.
由于立法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称谓不同,具体指向亦不明确,这就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单纯以补偿为目的的损害赔偿忽视了保有人特别是车主利益,并有悖于侵权法基本原理;保险及各种社会救助基金的兴起取代了保有人承担责任的体系位置.有必要反思《侵权责任法》和《交通安全法》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的表述.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性质应考虑机动车的双重属性,其责任实质由特别安全保障义务转化而来,特别安全保障义务随实际占有人的变动而变动,责任的分配应依据危险的性质以及当事人对危险的管理义务和掌控能力而定.因此,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主体主要为驾驶人,保有人一般应排除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之外.作为驾驶人担责主义的例外规定主要有:驾驶人作为受雇者;保有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相似文献   
6.
中国崛起的过程就是以商法为基础的法律规则体系不断调整、更新和完善的过程.现代中国商事立法体制依旧沿着民商合一轨道,以《民法通则》和正在起草中的《民法典》为基本法,以商事单行立法为特别法的形式蔓生着.此种商事立法模式发展有两大动因:一是国际上商事单行立法风潮;二是中国民法法典化运动.中国崛起背景下,商事立法模式面临挑战:一是经济、社会领域的深刻变革;二是现有模式的局限.在对现有商事立法模式设想逐一分析后,指出《商事通则》模式的优势在于:一是适应了社会生活的需要;二是形成商事立法基本体系.《商事通则》模式应是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恰当选择.  相似文献   
7.
商事法律责任制度由于商法定位备受影响,而现有法律责任的理论划分不能涵盖商事法律责任的具体形态,商法的独立必然要求商事法律责任的独立,现实需要独立的商事法律责任,商事法律责任制度的独立具有必要性.本文认为建立相对独立的商事法律责任制度体系应包括基础性的制度建设,如商事法律责任的理念、原则等,以及应用型的制度建设,如商事责任的范围、类型及其承担方式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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