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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晋代的财产刑在继承汉法的同时,做了部分改革,规定剥夺罪犯财产性质的刑罚,一为赎刑,老病幼妇及具有一定身份的罪犯等都可以钱物赎刑;二为罚金刑,对轻微犯罪处以罚金.晋代的财产刑与前代相比发生了一些重要的变化,如原赎刑中的赦赎已消失,这是财产刑完善化的表现,对后代法律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相似文献   
2.
汉代的赐酺与养老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俊方 《兰州学刊》2008,(4):138-141
汉代标榜以孝治天下,汉代皇帝在帝室喜庆的场合经常赐酺,赐酺的实质是实施乡饮酒礼。乡饮酒礼作为一种古礼,以尊老敬老为主旨,汉代统治者期冀在民间实施乡饮酒礼达到教化社会的目的。为了更好地实现教化社会的目的,汉明帝在继承古礼的基础上又实施了养老礼。养老制度中的赐仗、赐帛絮、赐肉酒在养老礼仪节中都有充分体现,养老礼教化社会的作用明显,加深人们对养老制度的认识,使养老制度更加深入人心。  相似文献   
3.
中国古代礼与法产生后,彼此就发生了联系,由最初界限分明的礼刑互补性共存到礼刑渗透,即使在礼法对立的年代,礼法的同义解读及思想家对礼的追寻也没有间断,正因为这种长期的历史积淀,使汉代的援礼入法表现出了新生事物少有的"成熟".  相似文献   
4.
按照现代法学的观念, 社会不应该因为受害客体的不同, 而对犯罪主体的惩罚出现差异, 可是中国古代法律对家族内部的犯罪却有不同于非亲属间侵害的明确规定。瞿同祖先生在其名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说: “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 二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 和中国社会的基础, 也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 而他又在书的附录《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一文指出: “秦汉之法律为法家所拟定, 纯本于法家精神。……法律之儒家化汉代已开其端。……儒家有系统之修改法律则自曹魏始。”①这明确告诉…  相似文献   
5.
李俊方 《理论界》2008,(4):118-121
天子出行,巡幸地方,自古有之。皇帝的巡幸是了解民情,掌握百姓生活的重要途径,同时还要考核地方官员的为政情况,宣扬国成,教化百姓,维护统治秩序,也是皇帝决策的重要依据。巡幸也是最高统治者一次接触下层社全,观民问俗,覆行统治职责的重要活动。两汉时期的皇帝曾多次巡幸,在巡幸活动中,政务活动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儒家思想的深入,巡幸礼仪也制度化。其中仪仗与导引离不开象征古代人社会、政治地位的车舆,仪仗用来煊赫场面,导引用于保护道路畅通与皇帝安全。本文我们在揭示两汉皇帝巡幸政务活动内容的同时,也将阐释其礼仪制度化的进程。  相似文献   
6.
李俊方 《社会科学》2008,(2):148-153
汉代诸侯朝请一般是定期参加大朝,由大鸿胪负责接待,朝请期间陛见皇帝四次,诸侯朝请需贡纳财物,皇帝有时也采用家人之礼接待,不朝者要受严惩,当然也存在因年老或其它特殊情况免朝的时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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