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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大生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2,(4)
封建时代,皇权与法制之间的关系至为紧密。汉代汲取秦亡教训,注重慎用皇权,纠正专任刑罚的“唯法论”倾向;但是,并不能避免皇权干涉法律、繁法严刑的现象。在二者关系上,有后世可资借鉴的经验。 相似文献
2.
李大生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5,(1)
关于汉代封建社会经济结构问题,史学界正在开展讨论,意见很不一致。这些意见大体上分为国有经济说、小农经济说、地主经济说。笔者同意地主经济说。“经济结构”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从狭义上理解,即何种所有制形式在社会生产关系中居于主导地位。由于地主经济在汉代居于主导地位,因而它便构成了汉代社会经济结构的主体,成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经济基础。此外,主张汉代为奴隶社会的同志,以为榨取耕奴剩余劳动的形态,是汉代的经济结构。笔者就此已有另文加以评论,不再赘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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