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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嘉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101-104
学界一般认为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现了等级和阶级性,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中都充斥着不平等的思想。实际上,就对古代法律平等问题的考察而言,应该区分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在立法上,古代法律适应当时的社会发展水平,体现了一定的等级性。而在司法上,古人始终认为应该坚持“一断于法”的司法平等主张,上下贵贱皆从于法。法律在司法领域得到普遍的适用就是司法平等理念的体现。 相似文献
2.
李德嘉 《江苏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
儒家所倡导的仁政思想与传统司法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一方面,“刑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追求公平正义的司法是实现仁政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仁政的理念规范了传统司法的内容和价值。因此,古代的司法理念可以概括为追求“仁道”的司法。仁道司法的提出是对司法权内容上的规范,核心在于法中求仁的司法目的。法中求仁是传统司法的目的和核心价值,司法的目的不在于惩戒罪犯而在于通过司法实现社会的公正、恢复社会秩序,从而实现儒家的仁政理想。因此,法中求罪不利于社会和谐,法中求仁才能使百姓发自内心的接受司法裁判。 相似文献
3.
李德嘉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7(5):385-391
中国传统司法中的人情内涵丰富,包涵了案件中的情感、事实与人性三个维度的意义。透过传统司法中人情与国法之间的平衡可以发现,传统司法中的当事人并不是抽象意义上的行为人,而是通过情理展现出的具体情感关系和人伦关系中的个人。从这个意义上说,传统司法注重人情的特点恰可以弥补现代法律以行为为中心所造成的对具体个人的遗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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