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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隐私权是公民人格尊严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尤其在一个日趋文明的法治国度里,不享有隐私权就意味着不可能享有完整的人格权。尽管在权利体系逐渐完善的过程中,隐私权虽然是较诸多其他基本权利出现更晚的一种权利,但却是必须得到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权利,其必然性是人性尊严要求使然,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触角已是无所不在。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隐私权亦受到前所未有的威胁,本文基于公法学的视角,对隐私权的保护制度现状进行了分析,对我国现存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建构和完善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法律与宪法规范表述趋同化现象比较普遍,这与沿用多年的“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技术不无关系.其结果,将会模糊宪法与法律之间的功能界限,不利于宪法实施;构成立法不作为,虚置了宪法委托,不利于权利保障,影响公权力运行.增强立法的具体化功能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不二之选,而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值得借鉴.当下我国立法具体化限度的保持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首先,在立法过程中强化法律保留原则对立法权的控制以限制不必要的立法授权;其次,构建法的明确性原则的层级体系,优化法律规范的表述;再次,在法律施行过程中加强立法评估并及时进行监督.  相似文献   
3.
李样举 《阴山学刊》2009,22(5):80-85
基本权利冲突是在基本权利从主观的公权逐步演变为客观的价值体系与相应的制度,特别是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适用于私人之间关系后产生的现象,无论从宪法规范层面,还是从司法实践的现实层面来看,基本权利冲突都是切实存在的。在界定基本权利冲突时,不仅要考虑到它产生的背景、根本属性,而且还要考虑到宪法和部门法的关系以及权力分立的政治原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认识到基本权利冲突与法律权利冲突之间的差别和基本权利冲突存在空间的有限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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