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4篇
  免费   0篇
丛书文集   3篇
社会学   1篇
  2021年   1篇
  2007年   3篇
排序方式: 共有4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1.
李筱永 《理论界》2007,3(10):62-65
传统谈到证人保护,更多的考虑是给证人提供一系列的保障机制,鼓励证人出庭作证。这样做的好处,一方面有利于发现案件的真实情况,另一方面保障了被告人质证权的实现。传统的证人保护的立法目的在于有效地追诉犯罪、保障被告人的对质诘问权,证人保护成为这两大旗帜之下的附带性反射利益。本文试图树立证人非诉讼客体(主体)的观念,弱化过去诉讼中证人义务本位的观念,转而更多关注他们的权利尊重和保障,真正地站在证人的角度思考,为其提供保护。  相似文献   
2.
传统观点,人们对刑事诉讼的公诉案件通过私力救济的途径解决一直予以抵制。随着刑事和解的出现,人们重新思考私力救济的问题。刑事和解是私力救济的法律化,是一种现代新型的私力救济。  相似文献   
3.
处理精神障碍者个人私密信息的立法价值目标应该是兼顾公共安全和隐私保护.目前信息收集目的不明确、共享范围过大、信息利用过度、"只进不出"的制度设计,说明价值目标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偏移和缺失.究其根源主要是无法克服传统精神病学的"路径依赖",难以消除以防卫为主要特征的社会治理政策"惯性".顾此失彼的法律设计不是良法,要在秩序和自由之间取得合理平衡,立法应该区分强制报告和任意报告,明确收集精神障碍者信息的目的,建立信息共享中的过滤机制和精神障碍者信息剔除制度.  相似文献   
4.
李筱永 《兰州学刊》2007,11(10):121-123
随着以被害人为导向的刑事保护政策思潮的兴起和以罪犯为中心的监禁、矫正政策的失败,传统的报复性司法所存在的缺陷日益得到人们的关注。在这一背景下,一种新的刑事案件解决方式——刑事和解制度产生了。由于他对传统刑事司法制度形成了巨大的冲击,所以遭遇到了种种责难。然而我们仍是肯定它存在的价值,所以本文意图在于限制并疏导其消极倾向,一定程度为国家所用,同时又在国家的掌握之中,并根据需要通过立法使之逐步、部分地纳入法制轨道。使其具有正当性。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