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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谈到证人保护,更多的考虑是给证人提供一系列的保障机制,鼓励证人出庭作证。这样做的好处,一方面有利于发现案件的真实情况,另一方面保障了被告人质证权的实现。传统的证人保护的立法目的在于有效地追诉犯罪、保障被告人的对质诘问权,证人保护成为这两大旗帜之下的附带性反射利益。本文试图树立证人非诉讼客体(主体)的观念,弱化过去诉讼中证人义务本位的观念,转而更多关注他们的权利尊重和保障,真正地站在证人的角度思考,为其提供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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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筱永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7,19(9):82-84
传统观点,人们对刑事诉讼的公诉案件通过私力救济的途径解决一直予以抵制。随着刑事和解的出现,人们重新思考私力救济的问题。刑事和解是私力救济的法律化,是一种现代新型的私力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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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精神障碍者个人私密信息的立法价值目标应该是兼顾公共安全和隐私保护.目前信息收集目的不明确、共享范围过大、信息利用过度、"只进不出"的制度设计,说明价值目标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偏移和缺失.究其根源主要是无法克服传统精神病学的"路径依赖",难以消除以防卫为主要特征的社会治理政策"惯性".顾此失彼的法律设计不是良法,要在秩序和自由之间取得合理平衡,立法应该区分强制报告和任意报告,明确收集精神障碍者信息的目的,建立信息共享中的过滤机制和精神障碍者信息剔除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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