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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无主动产能否先占取得,这不仅是制度解释问题,更具有制度构建意义。中国现行《民法通则》《继承法》《物权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等就所有人不明的、无人认领的、无继承人的无主财产等归属问题皆做出了归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规定,引发理论界争议不断。不论从立法抑或实践层面而言,既然先占取得在我国以社会习惯的方式获得了国家的默许,立法应肯认发现人、拾得人有条件地先占取得无主动产所有权。与此同时,亦应将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立法明定禁止先占的动产以及无人承受的动产遗产排除在先占行列之外。  相似文献   
2.
长期以来,学者多以占有无主财产为起点对所有权起源进行论证,主要是因先占为表彰权利最原始的方式。自然理性告知人类,其在出生之时就获得维持自身生存的权利,当人类逐渐意识到,若不通过劳动获取更多资料,世界所提供的资源迟早会被消耗殆尽。当人类基于据为己有的意图对无主物进行占有控制,此时物的支配状态便发生变化,从"无人支配"变成"有人支配",财产便从无主转变为有主,有主物就此产生。对所有权起源进行探究,有助于探析财产由无主到有主的演化过程,对完善所有权理论体系,进而完善财产法理论体系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3.
留置权能否善意取得事关债权人与第三人的利益保障与平衡,这不仅是理论问题,更具有规范与现实意义。即使是在《物权法》出台以后,鉴于立法对于留置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之规定不甚明晰,而导致学术界对此问题的争论并未平息。不论是从学术抑或实务角度而言,此问题都与对留置财产的解释直接相关。若将现行法上债务人的动产解释为不以债务人所有之动产为限,尚包括第三人所有但由债务人交付债权人并由债权人合法占有之动产,则留置权之取得就与债权人之善意与否无关,从而不存在留置权的善意取得问题,而直接以成立留置权的法律规定作为规范基础即可解决在第三人所有之动产上成立留置权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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