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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有无捐赠的权利能力,对我国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公司的对外捐赠将会涉及到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只有在对公司是否具有捐赠能力进行系统考察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制定出合理的规制措施。笔者认为,基于我国现状,对公司政治捐赠应采取禁止态度。这是因为公司捐赠有弊端,且难以消除。  相似文献   
2.
在对知名商品的认定上,首先,考察是否存在有关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行为人假冒或仿冒的事实;其次,如果认定存在假冒或仿冒的事实,则可使用反推规则,推定行为人假冒或仿冒的商品是知名商品;最后,结合积极标准所提出的条件,考察这种商品在合理界定的相关市场上是否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否为相关的购买人和竞争对手所知悉.  相似文献   
3.
李领臣 《江淮论坛》2007,2(3):78-82
公司的发展壮大离不开社会的支持,而营利性本质可能使公司只狭隘地关注于自身利益而损害社会利益,这就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这是公司承担慈善捐赠的外部理由。公司进行慈善捐赠,能树立公司良好形象,改善公司的外部环境,进而给公司带来长远利益,这是公司进行慈善捐赠的内部理由。现代社会已基本上意识到,公司慈善捐赠,不仅符合公司本身的利益而且符合社会的利益,能直接或间接地增进社会福利,促进社会和谐,所以世界各国均承认公司慈善捐赠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4.
公司机会原则的适用主体总体上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可以区分为专任主体、兼职主体和离任主体。兼职主体涉及利益冲突,适用较为复杂。离任主体是否适用,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公司机会原则无需区分善意主体和恶意主体而加以区别对待。独立董事不应该适用公司机会原则,董事会秘书应该适用,但相关问题需要解决。  相似文献   
5.
王本宏  李领臣 《江淮论坛》2012,(5):143-147,120
营业转让行为是企业法上的特别契约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契约行为。营业转让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而排除转让财产物件,只要不影响营业的有机一体性即可,但是转让必须包含事实关系。营业转让虽为契约行为,但是影响到股东利益,理应履行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程序,并赋予异议股东以股份收买请求权。营业转让时,财产应进行个别转移行为;债务并不当然由受让人承继;劳动关系是否承继由当事人约定应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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