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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承秀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8(1):76-82
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使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交叉在一起的纠纷日益剧增,理性地构建其解决机制实为必要,分析该类交叉案件域外处理的利弊,给我们如下启示:对民事与行政争议的交叉案件处理机制的设计不可简单划一,应对交叉案件作出类型划分,适用不同程序,以实现纠纷解决的效率化。同时应完善相应的法律与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2.
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制度具有正当性,但调研显示该制度在纠纷调解实践中却较低地被使用,且大有逐渐消隐发展趋势。究其原因,既有制度设计非理性的因素,更有来自人们理念方面的问题。为求制度与实践的完美契合与良性互动,首先需革新权利与权力关系问题上的旧观念,重塑权利与权力关系新理念;其次要经由法律提高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制度法规制的层级,确保其具有权威性和形式理性;再次还必须为该制度的运行设计科学的操作规程。 相似文献
3.
对民事与行政争议交叉案件的审理,各地法院司法实务上处理不一,方式多种多样,其原因可归结为立法规定的缺失与理论研究的不足两个方面;各自为政的处理方式,带来了诸多弊端。公正、高效地审理好该类案件,既要借鉴他国的经验,又需要做好立法、司法、执法、当事人方面的工作,构建符合中国法文化传统的交叉案件处理机制。 相似文献
4.
诚信原则是贯穿于民事诉讼证据法始终的根本规则,是对作为其调整对象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本质和规律的集中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在民事证据立法中确立诚信原则既具有应然性,也具有现实可行性。应在《民事证据法》总则中规定诚信原则作为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在分则中完善诚信原则支配下的规则条款,完善和强化违反诚信原则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5.
杜承秀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8(6):126-129
三大诉讼法在管辖一章中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作为第一审法院,且明确了最高法院一审案件的范围,回顾诉讼法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的运作实效,该规定存在着诸多缺陷:最高法院作为初审法院违背了程序公正、损害了当事人的审级利益、这一形同虚设的程序同时造成诉讼资源浪费.在管辖制度中应取消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之规定,从立法上完善中国的级别管辖制度. 相似文献
6.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其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内在要求法律在配置诉讼权利、诉讼义务时,做到与相对人攻防手段平衡、诉权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对诉讼程序积极参与并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国现行法律在这一方面仍存在欠缺,应按照现代型的诉讼理念构建行政诉讼制度,赋予行政机关以起诉权、反诉权,还其作为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的本来面目。 相似文献
7.
政府层面自上而下设置并实施的村居法律顾问制度,较大程度提升了我国少数民族地区乡村治理法治化与现代化水准,成为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之一。但源于该制度设置的过分一体化及运行的过度行政化,致使其可持续发展陷入困境,制度的社会功效和法律功效远未充分激发。借助少数民族地区村寨传统社会组织、村规民约等非正式制度,求得村居法律顾问制度与少数民族村寨本土法治资源相互协调、相得益彰,方可形成制度合力,方可保障村居法律顾问制度更契合少数民族地区村寨实际,进而激发该制度的全部功效,实现其设置初衷。 相似文献
8.
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判决制度内蕴着丰富的价值理性,同时也存在着天然的价值缺陷。为张扬其价值理性同时又能够力避其价值缺陷,对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判决的适用施以立法规制是必须的。文章从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判决制度之适用条件、适用时机及作出的程序等方面对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判决制度的适用展开理论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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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查人民调解协议制度的正当性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杜承秀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0(1):58-63
司法审查人民调解协议制度的确立及运用是人民调解法制化发展进程中的重大举措,具有历史发展的必然性;是人民调解摆脱其发展瓶颈的制度设置,具有满足现实需要的客观性;是国家公权力、社会自治性权利和公民个体私权利和谐互动的重大体现和实现机制,具有鲜明的时代进步性;该制度契合法治与民主间的辩论关系,有利于促进二者的长足发展,求得双赢,具有完全的科学性;基于司法活动的本性,该制度的确立与运用可进一步充实人民调解的根基,具有十足的妥当性。 相似文献
10.
产生中国涉东盟商贸纠纷的原因有多种。对中国涉东盟商贸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必须秉承协商解决、高效解决、多手段解决、灵活性解决及政府积极主动解决等理念。构建中国涉东盟商贸纠纷解决机制的当务之急是完善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的中国—东盟商贸纠纷解决机制及其配套措施,致力于构建一体化的中国—东盟商贸纠纷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