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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权"之宪法定位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宪法并无信访权的规定,但一般认为,信访制度的宪法依据是宪法第41条,是公民宪法赋予的建议权、申诉权的具体体现。然而从实践和宪法权利理论出发,有必要对信访权加以分解,分为政治性权利和非政治性权利,从代议机构监督和制衡行政权的高度加强信访制度建设,推进我国宪政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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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承铭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55(4):485-490
工作自由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宪法自由权 ,也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人权。工作自由权具有的双重属性 ,即消极的、否定的自由和积极的、肯定的自由宪法权利属性。我国的宪政实践重视工作自由权的积极自由性质而忽视其消极自由权利属性。我国宪法应在劳动权条款中加入关于公民依法享有职业自由等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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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承铭 《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54(4):406-410
迁徒自由权是现代社会公民应当享有一项基本宪法自由权,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一项基本人权,正是因为迁徒自由权具有宪法权利属性,世界各国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中都有关于迁徒自由权具有宪法权利属性,世界各国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中都有关于迁徒自由权的保障与限制性规定。根据当代中国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要求,在我国恢复复法迁徒自由权具有重要意义与价值,应当提出确立宪法迁徒自由权的修宪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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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基本权利范畴的"人之尊严"是人的生命尊严与社会尊严的统一,体现为个体生命的人存在于社会之中,获得社会的尊重而区别于其他存在物的高贵与庄严。这种高贵与庄严通过人的自主、自由、自觉的活动得到确证,自主、自由与自觉构成人之尊严的内核。这种作为基本权利范畴的"人之尊严"以三重不同的形态存在着,即作为人权本源的"人性尊严"、作为基本权利价值原则的"人之尊严"和作为个别基本权利存在形式的"人格尊严"。这三种不同的形态呈现出由抽象到具体、由类到个体、由理论到规范的递进逻辑。按照这样的逻辑来构建宪法意义上的"人的尊严",要求我们从宪法的人权本源理念上确立人权源于人自身所固有的尊严的观点,在宪法权利规范上要不断完善人格尊严权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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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少数人的权利的关注是最近一个世纪以来宪法学理论中一个持久的话题.其中,如何让占少数地位的选民表达出他们的意志是选民、制度设计者和学者们十分关注的问题.05年,累积投票制被引入到我国的(<公司法>中作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一种工具制度,给我们以启示.本文构想将累积投票制引入到我国的人大代表的选举中,以此来构建人大代表选举中对占少数的选民之利益的保护机制,进一步完善我国人大的选举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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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承铭 《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55(4):485-490
工作自由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宪法自由权,也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人权。工作自由权具有的双重属性,即消极的、否定的自由和积极的、肯定的自由宪法权利属性。我国的宪法实践重视工作自由权和自由性质而忽视其消极自由权利属性。我国宪法应在劳动权条款中加入关于公民依法享有职业自由等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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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作权的宪法保障——从男女退休不同龄规定被提请违宪审查说起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社会经济基本权利谱系中,作为劳动权重要内容的工作权不仅是人民获得有尊严之生活的基础,而且是个人实现自我价值与人格发展的途径.为此,国家应当积极作为,来保障公民工作权的实现.国际人权公约和多国宪法文本对工作权都进行了具体规定,并以各种方式来保障其落实.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保障公民工作权的实现,当务之急是完善违宪审查制度和发展宪法解释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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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忘权的重心在"遗忘",大数据时代通过"删除"来实现;被遗忘权主要指向的是国家公权力,关注的重心是公民在面对国家公权力对个人信息的搜集、处理、应用时被遗忘权如何实现?被遗忘权本质上反映的是独立的个体对个人信息的自主决定、自我支配和自我控制的权利,这种权利体现了对主体性价值的尊重,形成了信息主体对信息控制者发布的信息进行撤回、删除、控制、支配的积极权能与防止信息再次被第三人利用传播的免受侵害的消极权能。个人信息被遗忘权的行使不仅仅有面对国家权力行使的限度问题,也有与其他基本权利行使产生竞合关系的问题,还有特殊权利主体(如公众人物、公权力主体)的个人信息被遗忘权的克减问题,从而形成其权利行使的边界。国家对公民个人信息被遗忘权有尊重义务、保护义务和实现的义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