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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类社会进步与发展,精神权益的保护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改革开放的中国法制在逐步健全,人们已经认识到人格、身分的保护在某种角度上说,比财产的保护更为重要。长期以来,关于精神权利损害赔偿也是法学界理论探讨的热点问题之一。与人格、身分有着密切关系的知识产权领域,是否也存在着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呢?本文即首先就这一问题作出肯定的回答,并且就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精神损害赔偿的特点以及我国关于这方面法律规定的缺陷等问题进行探讨。一、精神损害的含义精神损害主要是体现在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民事人身权的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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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先后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授予知识产权权利人众多的权利,权利人通过这些权利获得精神和经济上的利益。正是因此才调动了人们创造专利、商标和作品这些无形财产的积极性,从而促进社会的发展。然而,人类社会是群体的社会,不能仅仅强调个人的权利,还要考虑公众的利益。这就要对专利权人、商标权人和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强调专利、商标和作品的合理利用,就是对权利人权利限制主要手段之一.1 所谓合理利用是非权利人对知识产权客体利用的一种。知识产权客体的利 用在理论上有多种,如合法利用和非法利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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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作品抄袭行为与不适当引用行为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刊决定从1996年第一期始,试开辟《知识产权大家谈》栏目,本栏目的开通,旨在建立一座作者与读者之间互相交流的桥梁,为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知法、懂法、执法和守法意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供一处争鸣、交流的研讨园地,以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工作的顺利开展。 知识产权是指非物质化的知识形态的劳动产品。知识产权的涉猎范围很广,几乎涉及到人类智力创作的一切成果。一般来讲,知识产权立法主要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在知识产权进行法律保护方面,中国历史上最早有经史子集,商标出现亦很早,但过去的封建王朝基本没有通过立法来保护知识产权。严格地讲,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工作真正起步是在十一后三中全会以后,1980年6月3日,我国正式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并于1982年、1984年、1990年分别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初步形成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 健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使其保护范围和保护标准逐步同国际贯例和国际法接轨,对于促进科技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有利于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对外经济、文化和科技的交流;二有利于形成鼓励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法律力量,调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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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世界上万事万物都有自已的“最高权威”,皇帝是封建社会的“最高权威”,上帝是神学领域的“最高权威”,竞争则是市场经济的“最高权威。”马克思对此作了最好的说明:“社会分工则使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互相对立,他们不承认任何别的权威,只承认竞争的权威,只承认他们互相利益的压力加在他们身上的强制。”所以说没有竞争就没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最高权威”同样是竞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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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产生的虚拟物是一种全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一种全新的物,是无体物的一种。他同知识产权客体都属于无形财产但却存在着根本的区别。传统物权法准确说应该是有体物权法,基于虚拟物产生的是无体物权,这就革命性地产生了无体物权法。虚拟物的法律调整标志着物权法新时代的到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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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演者权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表演者权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邻接权之一,在这些年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有争议的问题,反映出相关的立法有许多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之处。本文对表演者权的主体、职务表演的表演者权归属、表演者权与肖像权的关系等几个典型问题进行了较全面地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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