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2篇
  免费   0篇
丛书文集   1篇
综合类   1篇
  2015年   1篇
  2014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2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1.
产品瑕疵包括制造瑕疵、设计瑕疵与说明及警示瑕疵,而制造瑕疵应是由生产者最终负责的瑕疵类别。但传统的观念认为,产品瑕疵引发的价值量减损仅仅是一种期待利益受损,因此应由合同法进行规制,而合同责任又受限于相对性原则。因此,在特定情形下造成了受害人求偿无门的不公平现象。为实现实质正义,在产品瑕疵领域应有条件地承认侵权法与合同法规范机能划分的调整及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适当突破,以实现合理范围内对受害人的救济。  相似文献   
2.
杨惟钦 《学术探索》2014,(11):71-76
在违约责任中,“完全赔偿原则”支配下的损害赔偿是主要的救济规则,但“完全赔偿原则”并非意味着一切损失皆得赔偿。为此,比较法上主要存在“可预见性规则”“因果关系规则”“直接性规则”等限制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则。我国应坚持“可预见性规则”作为损害赔偿范围限制的规则,并进一步确定该规则中的主体标准选择问题、主观过错性问题、预见内容问题。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