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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术数据库商的经营活动涉及知识传播的公益与投资营利的私益之间的平衡。学术数据库并不天然具备市场支配地位,但是学术数据库商可凭借“独家授权协议”、行政政策等方式获得市场支配地位。以中国知网为代表的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学术数据库为实现其利益最大化,实施不公平高价、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以及搭售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使得公益与私益失衡,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竞争秩序,反垄断法应介入予以规制。根据个案中学术数据库商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情况,可采取行政处罚、取消不当行政政策、拆分为公益与商业数据库并建立开放获取措施等方式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2.
"通知—删除"系为避免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严格责任之立法构建,然其自被引入后即逐渐脱离其原有立法本意,进而被衍变为权利人恶意打击竞争对手、谋求不正当利益的工具,而《电子商务法》新增的"反通知+15日静默期"规定无疑更加剧了这一情形.为避免该规则的误用,对其及时修正实有必要.文章在对"通知—删除"规则与DMCA第512条比对并分析衍变缘由后认为,从长远来看需使"通知—删除"规则回归免责条款,短期则需加紧出台《电子商务法司法解释》,对合格"通知""反通知"形式要件及"恶意""加倍赔偿"进行必要解释,打破电商营运失序格局;与此同时,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及电商平台亦需有机协作,共同维护电商运营生态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3.
构建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法律制度最重要的现实意义,在于让银行业的经营乃至退出真正市场化.综合考虑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及我国传统的立法、司法实践,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比较适合采取折衷立法模式.其基本原则应包括稳定优先、公开透明、最低成本、快速处置、权益均衡五个方面.此外,还应该特别注意破产重整程序的启动标准、申请主体以及程序运行中的公权力主导问题.  相似文献   
4.
新型举国体制强调更好地发挥政府在协同创新中的主导作用,政府主导协同创新包括政府资助模式以及政府与市场主体合作研发模式。在由科研成果归属管制到知识产权利益分配自治的历史演进过程中,协同创新知识产权利益规制边界并不清晰,“有约依约,无约共有”的知识产权利益分配自治模式在实践中出现了诸多不足。基于软家长主义视角,可以通过敦促方式进一步引导协同创新中知识产权利益的理性分配。在遵循成果利用最大化、弱势缔约方利益保障以及成本收益原则基础上,依据资金来源以及知识产权价值增加等贡献标准,采用范本形式对知识产权利益分配场景类型化,进一步提升协同创新中知识产权利益分配合理性。  相似文献   
5.
理顺公司内部的产权关系是《公司法》得以贯彻实施的关键,而股东享有股权、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的"两权分享"机制是理顺公司内部产权关系的根本点。《公司法》实施中还存在体制衔接、运作规范、外部环境配套等方面的问题,需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相似文献   
6.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称《决定》)指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而以公有制为主体则主要体现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及其对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等方面。”可见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与俄罗斯等东欧国家不同,不是实行全盘私有化,将国有财产实给私人或无偿分配给私人(如俄罗斯、捷克、匈牙利);而是在不改变国家所有权的前提下,改革财产的经营管理方式,以实现国有财产的最佳经…  相似文献   
7.
正在进行的《中欧地理标志双边合作协定》谈判是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国际化的重要契机,也为反思我国地理标志制度提供了新的视角。我国和欧盟地理标志制度在立法体系上的差异表现在保护模式的选择、立法宗旨与政策导向、不同制度的配合衔接等方面;在具体制度上的差异表现在适用范围及地理标志定义、注册程序的设计、第三国地理标志的注册和保护、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关系、保护范围等方面。中欧地理标志制度的差异,主要源自双方的地理标志理念和消费者认知的不同。中欧在进行地理标志合作协定谈判时,必须统筹兼顾双方的立法和实践,以对等原则和主权原则为基础,最大限度求同存异,实现互利共赢的目标。  相似文献   
8.
在建立创新型国家的背景下,自主知识产权成为我国现阶段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是政府提供财政资助、金融支持和税收减免的重要依据.然而,现有政府文件和学界的定义不统一,都存在某种程度上过宽或过严的偏颇.根据法解释学和国际私法的基本原理,结合自主知识产权这一概念提出的背景和目的,"自主知识产权"应当界定为:中国人(自然人、法人)最终控制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及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植物新品种权等.  相似文献   
9.
10.
国内外学界对商业秘密是否是一种知识产权一直存在严重的分歧。我国《民法总则》将商业秘密列为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2019年4月23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进一步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但是,商业秘密能否成为一种知识产权?其知识产权化的理据如何?尚没有充分的讨论和论证。从商业秘密本质属性和保护路径的演变探寻,认为商业秘密可以成为一种知识产权。首先商业秘密是通过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其保护有利于促进创新,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基础,具有知识产权的"内核";其次,历经数百年的演变,商业秘密不再是单纯的相对性权利,而是具有相当程度的对世性和排他性,与知识产权具有同质性。商业秘密权利人不仅可以对抗签有保密协议的合同相对方,而且可以对抗其他第三人。尽管商业秘密权利人不能阻止他人的反向工程和独立研发,但这并不能否认商业秘密权的排他性,只是影响排他性的范围和程度。此外,秘密性的存在是商业秘密财产价值的重要基础,而非其产权化的障碍。知识产权的客体——信息是否公开,不是判断一项权利能否成为知识产权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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