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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字面上规定的“诺成+任意撤销权”的赠与模式,在任意撤销权与债的约束力之间似乎存在矛盾。此种规范模式产生于民法继受过程中的改造,有必要通过回归历史传统予以解释重构。罗马法上,赠与为权利转移行为提供“原因”,其自身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现代法上,原因概念衰落,罗马法上的赠与演变为现实赠与,要求转移权利后赠与才能产生效力。法国法规定的公证赠与因“要式”目标难以实现,最终只能与现实赠与并行。中国的“诺成+任意撤销权”模式,其实质是现实赠与,可以将此种规范模式解释为“赠与原因合意+处分行为”。此外,中国还设置了公证赠与和作为诺成合同的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二者均产生债权效力。《民法典》规定的三种赠与,均构成处分行为的“名义”。  相似文献   
2.
智能合约依托区块链得以实现,但受自身特征限制,无法成为合同法的未来。编写智能合约,需要将自然语言转换为编程语言,技术门槛较高,还会产生额外的成本与风险。区块链为智能合约赋予了匿名性与不可变动性,前者会阻碍当事人产生信任、限制司法介入、逃避国家监管,后者则导致当事人无法及时应对不可预见的变动。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性与不可变动性结合,导致当事人只能获得事后救济,消灭了合同履行中的弹性,影响效率。智能合约依赖预言机实现人机交互,但这消解了其无需人工介入的特征。混合链与预言机的运用可以改进智能合约,但几乎完全消灭了它的特征。智能合约可以影响设计合同的思路,但它最适合小额、即时、标准化的数字产品或服务交易,故意义有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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