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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并不存在一套固定的模式,我们的任务是要根据我国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在每一个阶段上创造出与之相适应和便于继续前进的生产关系的具体形式。”目前我国农村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农业政策的指引下,有越来越多的生产队因地制宜地实行各种生产责任制(其中包括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这是一种与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相适应和便于继续前进的农业生产关系的具体形式。它标志着我国农业集体经济已摆脱“左”的思想的束缚,开始沿着马克思主义的正确轨道向前发展。由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基本核算单位的自主权得到了普遍的承认和尊重,从而大大地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使劳动生产率成倍地甚至数倍地增长起来。如有些地区水稻单产许多年来一直徘徊在500—600斤的幅度内,包产到户后增长到1000斤以上;有些集体鱼塘长期亩产只有80—90斤,实行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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