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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立法并未对旅游资源经营权的概念及属性进行明确的界定.文章将从物权法理论的角度出发,结合旅游资源经营权的权利取得和权利目的的特殊性、权利客体的复合性、对应义务的复杂性及权利目标的多层次性等特征,论证旅游资源经营权的准物权属性.旅游资源经营权准物权属性的确认,对于促使权利人在追求经济效益时兼顾社会效益及生态效益,推动旅游资源经营权设立方式和流转方式的规范化,以及对丰富和完善我国的准物权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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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旅游业不断发展的今天,旅游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也开始引起旅游研究人员和法学研究人员的关注。旅游业的环境资源分为物质环境资源和文化环境资源。旅游企业对物质环境的责任,通过纳税和缴纳排污费的方式已经有所承担,但是民族文化旅游的开发对民族文化的冲击、破坏无法量化,加之我国目前没有相应的民族文化开发的利益补偿制度,也就导致了旅游企业承担文化保护责任的无法实现。需要强调的是,旅游企业的文化保护责任无法实现不意味对这一重要责任的否认。我们需要努力的是,在制度的设计上增加对文化开发的利益补偿机制的关注,并尽快实现利益补偿机制的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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