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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献忠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4(3):20-22
“物”和“环境”是两个内涵不同、价值取向差异巨大的概念;在环境危机时代下,需要变革物权,对其进行“生态化”的改造。物权法生态化的设计包括物权客体范围的扩张,物权法律关系内容的生态化,物权种类的生态化等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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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与民法的生态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民法的理念与制度是环境问题产生的一个重要因素;社会的变革和可持续发展观推动了民法的转变,民法应当在理念与制度层面做出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态化拓展,但民法的生态化不能背离民法的私法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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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包含了种类、内容、公示方法和效力法定四个方面。物权法定原则的正当性在于其价值的合理性,其法理基础在于物权的绝对性要求,其社会基础在于我国公有制的现实国情。虽然物权法定原则有其固有的保守缺陷,但物权法定原则并不意味着物权类型是一个封闭的体系,因而将物权法定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加以坚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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