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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的系统化就是运用系统论的原理,通过对各学科中犯罪行为的整合,研究并概括出犯罪行为规律性联系的理论方法。犯罪行为的系统化是一个动态过程。它运用行为学和心理学等基础学科、刑法学和犯罪学等专业学科,以及哲学、统计学、逻辑学等方法论知识体系,对刑法学、犯罪学、(刑法)立法学、刑事侦查学和犯罪行为学中的犯罪行为进行研究。当犯罪行为被系统化研究时,其作为一种整合的理论,由于兼跨行为事实和法律规范两大基本范畴,任何可用于观察人类行为的方法都可以被用来分析犯罪行为。犯罪行为系统化研究的主要方法包括哲学思辨的方法、实证的方法、动态的方法、科际整合的方法和数理统计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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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特别是犯罪客观要素的选择,具有自己的特色。在以犯罪行为和犯意为内容的犯罪成立二元结构模式中,"犯罪行为"具有独特的地位和广泛的作用。其以犯罪行为为核心,以因果关系为独立的犯罪成立客观要素的理论,对内地刑法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选择、确定和运用,乃至整个犯罪构成体系的完善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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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目前能够行使逮捕决定权的主体是检察院和法院,但在司法职权的配置中并未有集中或分别设置制约机制,缺乏对检察院、法院两机关逮捕决定权的制约和监督,影响了公民基本人权的司法性保障。逮捕决定权的行使涉及报请批捕、决定逮捕和捕后未决羁押三个阶段,据此分别设计制约机制,有助于实现逮捕决定权机制的完整性,统一检察院和法院在不同阶段的制约要求,增强司法应用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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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将刑事一体化理论运用到检察机关对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中,是克服地方势力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的有力措施,也是侦查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在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中国,以省级区域为范围实行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一体化,更有助于实现侦查工作的目标和效率。设计贪污贿赂案件区域侦查一体化方案,既要考虑管辖权、侦查权的配置和运作,也要考虑其他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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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伯坤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1):30-35
加重犯是独立的犯罪形态。它由加重基础和加重因素构成。在加重基础一定的情形下,加重因素起决定性的作用。一切非独立犯罪构成要件之要素都可以成为加重因素。加重因素的立法选择,既要考察其客观表现,也要考虑其主观意思,以及二者之间的关联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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