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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注重公共执行制度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私人执行制度的地位.私人执行可以有效弥补公共执行的不足,与公共执行有机结合铸成一柄反垄断利剑.与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相比较,我国《反垄断法》出台的历史较晚,相关理论的构建还不够完善,反垄断实践经验不足.因此在借鉴吸收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立法和执法经验的基础上,从法律的借鉴与移植、私人执行主体的界定和诉讼制度的建构等方面探究并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反垄断私人执行制度,可以更好地回应现实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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