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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移动影像的媒介本质入手,试图鉴别电影区别于其他媒介艺术形态的特征,即巴赞的影像本体。通过对透明性理论的三个充分必要条件进行论证后,认为只有具备机械的因果链、高度的相似性以及携带主体位置信息的移动影像才有可能透明,而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表明,无论是作为被保存的画面还是由摄像机取景器即刻捕捉到的画面,画面中的事物是疏离的景象,而不是客观世界的本身。因此我们无法通过银幕看穿客体对象;因此影像本体也不能成为移动影像的媒介本质以区别于其它媒介。在经典理论电影语境下理解巴赞的影像本体论,而透明性理论在现代电影理论的语境下,使我们对影像本体的认识更迈进一步,从而脱离了曾经一度认为的媒介本质主义的误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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