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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了解决法官与律师之间的不良关系给司法界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民国司法部和司法行政部制定法规禁令,在法官与律师之间构建了一道“隔离带”,即对法官与律师在社会交往和职业流动方面做出限制和约束.这一举措包含着制止司法腐败、力图实现司法公正的用意,但由于受政治环境、经济状况的影响,加之法规禁令缺乏可操作性,这种隔离的办法并没有达到预期目的.  相似文献   
2.
清末民初,法官群体素质低下,品行较差,严重影响着司法机关职能的正常发挥。为了提高法官的素养以改变司法实践中的紊乱状况,北洋政府建立了比较严格的考试选任制度、相对健全的考核与奖惩制度以及初具规模的法官培训制度。这三套制度相互联系,密不可分,共同构成了比较完整9的法官素养保障机制,从而造就了一支具备较高素质和修养的法官队伍。然而,由于司法机关在国家政治权力结构中的弱势地位,该机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因循敷衍之风。  相似文献   
3.
民国初年,北洋政府对法官职业道德的制度化设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以提高司法效率与遵守司法礼仪作为法官业内活动方面的道德准则;以维护司法独立与保持清正廉洁作为法官业外活动方面的道德准则;以洁己奉公与束身自爱作为法官个人操守和私生活方面的道德准则.北洋政府对法官职业道德的制度化设计与现代法官职业道德准则有着很大的一致性.然而,由于受政权性质以及社会环境的影响和制约,北洋政府对法官职业道德的制度化建设远未达到应有的效果.  相似文献   
4.
北洋政府对法官非职务行为的道德约束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不党不商以维护司法独立与保持清正廉洁;慎重社交以实现司法公正;束身自爱以树立司法威信。北洋政府对法官非职务行为的道德约束在规范法官的非职务行为、保障法官队伍的廉洁公正、树立司法威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作用。然而,北洋政府为约束法官非职务行为而制定的道德规则,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必定要受其政权性质的制约和影响,加之法官道德建设刚刚起步,难免存在一些缺憾与不足。  相似文献   
5.
北洋政府时期法官群体的物质待遇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近代法官的物质待遇主要体现为官俸。基于司法独立的考虑,北洋政府制定了专门的法官官俸法规,然而,法官的官俸既无法与国外法官相比,也不及国内行政官优越,加之近代中国恶劣的政治经济环境,法官薪俸常常被拖欠数月之久,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物质待遇的缺乏造成了司法人才的大量流失.导致了司法威信的缺失、法官职业认同感和敬业精神的阙如,也间接导致了司法腐败行为的产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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