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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失权与缺席裁判失权、管辖异议失权等制度共同构成了程序性失权制裁体系。我国民事证据失权制度几经调整,将"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作为发生证据失权效果的构成要件要素,最终形成了一种在适用上较为严格的证据失权模式。我国历史上不同的证据失权模式饱受争议,并非是证据失权制度本身存在问题,而是未能与其他民事诉讼制度紧密协调。证据失权制度的建构应呈现出动态化的特征,以在不同的制度运行环境之下与其他诉讼制度一同实现民事诉讼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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