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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增设虚假广告罪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广告业取得了快速的发展,1981年全国广告营业额1.18亿元,广告经营单位2200家。1994年上半年全国广告经营额为74亿元,到9月底已超过100亿元,同时,广告经营单位也已超过36000家。可以说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服务门类和媒介种类比较齐全、能够为社会提供系列化信息服务的广告产业。广告的作用在国家经济生活中日益显示出其不可代替的重要性。但是,我国的广告业起步比较晚,底子比较薄,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多方面的配套设施还没跟上来,虚假广告案件逐年增多,性质也越来越恶劣,手段变化多样,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给国民经济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带来了很大的损害。据全国各地消费者协会的不完全统计,从1986年至1989年,短短的3年间各地消协受理的消费者反映虚假邮信商品广告问题的投诉就多达1.5万多件,涉及40多个种类的商品;另据《光明日报》文章刊载:1992年,单是全国各地查获的虚假户外广告就达27万件,共罚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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