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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耀邦同志在党的十二大报告中说:“我国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有计划的生产和流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体。同时,允许对于部分产品的生产和流通不作计划,由市场来调节”。这是我国经济管理工作中必须长期坚持的一个重要原则。实行了“双包”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地区,为什么要贯彻这一原则?如何正确贯彻这一原则?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的范围和界限应如何划分?是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试就这些问题谈些初步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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