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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荀子沿延《墨辨》而有名、辞、辨的逻辑化过程,从而构建了自身哲学的认知系统,是心体道的必不可少的手段。同时又是“虚壹而静”直觉认识的前提和基础。逻辑化的理智与“虚壹而静”的直觉的统一才能完成体道的终极过程,以达到“大清明”的境界,道从而得以显现。其意义不在于逻辑与直觉的具体内容,而在于给出了逻辑与直觉统一的模式。如果其后的中国哲学沿着这样的模式发展下去,那么,将是另外一种景象。  相似文献   
2.
目前在学术界提出“法律逻辑学”的概念,作为形式逻辑的一个部门,形式逻辑下面一个层次的分支学科,并提出它是应用性质的逻辑学科,同时提出了这个新学科的任务。这无疑是一种新提法,并写出《法律逻辑学》《诉讼逻辑学》等洋洋大观的著述来,如果这个努力果能被实践证明而成立,那当然是一种创造。但笔者实在不敢苟同,并且不揣冒昧,想提出几个问题,以求就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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