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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的经济法并不是对契约自由的根本否定,其主要原因在于,私法自治、契约自由是受宪法保护或是说放在宪法位置上的自由。所谓宪法上的自由,即是说这种自由具有至高无上性,任何人(包括国家,原则上都不能对其进行侵害。相反,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的经济法,其价值目标是追求社会整体的共同利益的实现。经济法作为典型的“社会本位”法,其产生根植于国家对经济管理和协调的必要性,得益于法哲学、经济学理论的发展。经济法的立法宗旨是追求社会公共利益,即站在社会整体的角度,通过法律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保障经济总量的平衡、优化经济结构、维护竞争秩序、协调社会再分配,将经济个体的行为纳入到社会公共利益的框架中来评价,以使经济自由与秩序、效果与公正、经济民主与集中达到统一。在此其中,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即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追求与经过人类长期实践并已认可的道德是有着深刻的共通性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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