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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认为是犯罪而不处罚呢?还是采用刑事类推原则定罪判刑呢?这个问题,在不同的国家中,不同的历史阶段上,采用了不同的原则。 对于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我国早在秦汉时期就采用了“比附援引”的原则。列隋朝时期成为定例,一直延用到民国初期。 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意大利刑法学家、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利亚,针对当时欧洲残酷专横的封建刑事制度,要求确定罪刑必须严格地根据法律明文规定,提出法无明文不为罪,不受处罚的原则。既反对类推的运用,也反对对法律的扩张解释。这个原则被一些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现在,如法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仍然采用这个原则。但是,在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实践中或在理论上,都没有真正实行罪刑法定的原则,也从未完全否定类推的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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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一些难以区分罪与非罪的复杂案例。尤其是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有时牵连的人较多,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情况复杂,往往很难区分。为了维护法律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对这类复杂案例必须以共同犯罪的理论为指导,运用刑法分则的具体条文加以准确地认定。否则,就容易在认定上发生某些错误。下面仅就共同犯罪的分类和构成问题,谈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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