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2篇
  免费   0篇
丛书文集   1篇
理论方法论   1篇
  2023年   2篇
排序方式: 共有2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4 毫秒
1
1.
在中国设立国际商事法庭(CICC)和中国法院日益参与全球治理的背景下,中国商事判决在境外特别是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执行力的问题亟待解决。当下,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尚未形成框架且难于达成相互承认与执行判决互惠安排,无力支撑商事判决的境外执行,国际司法协助公约亦无法助力中国商事判决的跨境执行。在此背景下,探索有效跨境执行司法合作体系是充分发挥CICC功能、提升中国商事判决境外司法影响力的关键。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提出的借由国际商事法院常设论坛得以推广的备忘录司法合作新模式正逢其时。备忘录合作模式除了具有对参与各国商事案件金钱判决执行条件予以释明的功能以外,对中国来说还具备在短期内为商事判决的跨境执行司法合作提供新的路径、为商签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奠定基础、补足“推定互惠”判定因素的独特价值。备忘录模式的推广和使用,有助于优化跨境执行司法合作机制,最终构建以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框架为骨干、广泛的推定互惠安排和现有国际公约为补充、备忘录为辅助的一体化的有效跨境执行司法合作体系。  相似文献   
2.
在全球数字博弈背景下,中国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符合中国当前内部完善治理需求和外部应对“规锁”挑战的需要。进一步研究如何处理好国内数据治理法规与DEPA对接的问题,并以此优化中国数据治理体系,将是未来理论与实践研究上的重点。DEPA在数据跨境流动规制方面采取了“原则+例外”的规制标准,其例外情形体现了比例原则之目的合法、手段合理和手段适度的内涵,确立了平衡“自由流动”与“安全发展”的基本模式。在中国与DEPA数据跨境流动规制对接上,中国数据本地化存储政策在适度性方面仍可能存在与之不相容的风险。中国应以DEPA标准为参照,以比例原则为指引,有序落实执法制度和配套机制以保障数据安全有序流动,优化数据本地化措施的适度性,驱动数据跨境流动体系良性运转。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