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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观是在辩护冲突的情况下,辩护律师为协调与被告人辩护关系时所遵照的价值准则.在辩护观的形成过程中,辩护律师应权衡被告人的利益、被告人的意志以及司法正义三个基本要素.我国律师辩护观历经国家本位模式、独立辩护模式及相对独立模式的变迁.当前,我国律师辩护观的形成与论证的方式普遍存在着基本要素欠缺、程序实体混同、权利属性模糊及要素权衡泛化的问题.区分实体形成行为和程序形成行为、固有权利和继受权利,将之作为“自变量”,以辩护观三要素作为“因变量”,并考虑积极与消极层面的区别,构建“矩阵型”的选择进路,可使基本要素权衡方案更加科学、周全、实用,更具有可操作性,从而引导更为合理的行为输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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