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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不能到达预期目的,并引起经济绩效低下与社会福利损失,究其原因包括经济法规范和经济法执行两个层面。加强对市场调节和国家调节的客观规律及相关理论的研究,进一步提高国家调节的准确性合理性,是经济立法得以完善和创新的前提,是经济法有效性得以实现的关键;重构经济法规范本身的内在合理性、可操作性;完善经济法运作中的协商民主机制,是提高经济法运行的效果保障。完善经济法调节机制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做到既有主导的国家调节机制,又有补位性调节机制的协调配合。适度地强化司法监督机制和引入“判例法”,使经济法能灵活发展以弹性适应复杂的经济变革的制度诉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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