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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主义”与“中国特色”是我国民族法学的本质特征“社会主义”是我国民族法学的本质规定。我国民族法学必须是社会主义的民族法学 ,必须以社会主义为前提 ,必须反映社会主义本质 ,为社会主义服务。邓小平同志指出 :“社会主义的本质 ,是解放生产力 ,发展生产力 ,消灭剥削 ,消除两极分化 ,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个概括十分精辟 ,极富创造性。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 ;二是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目标。民族法学要体现和适应社会主义本质 ,就必须彻底否定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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