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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的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一、能动司法的概念界定
20世纪50年代以来,司法能动主义在美国出现,并且作为一种司法方法趋于成熟.但在我国,直至2001年12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才从多角度肯定了法官在举证责任分配、证据的审查判断、非法证据的排除、证明标准等方面的自由裁量权,从一定程度上彰显了司法的能动性特征.概而言之,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立足司法职能,遵循司法基本规律,积极主动拓展司法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主观能动性,最大程度地实现司法的法律价值、社会价值、政治价值的司法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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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认证,指的是法官对刑事案件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确认其证据能力(证据力)和证据效力(证明力)的职业活动。做好刑事证据的认证工作,笔者认为法官应当注意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科学地运用自由心证自由心证属于自由裁量权的范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其存在的客观原因。刑法和刑诉法的条文是有限的,具体的刑事案件却千姿百态、千差万别,立法不可能面面俱到,不可能穷尽所有的犯罪特征和形态,也不可能穷尽分析、处理案件的各种方法。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刑事立法必然还要不断地补充、完善。可见,立法只能是原则的、抽象的、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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