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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浩旭 《湖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0(4)
法官量刑裁量的合理性取决于法官接触量刑证据信息的时间、承担量刑证明责任的主体在证明中的力量对比和具体的量刑证据制度.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有不同的制度逻辑,我国法官使用相同的证据规则处理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不利于量刑证据信息的获取和法官量刑裁量的作出,平衡量刑程序中控辩双方的力量、重置量刑证据制度、充分保障法官接触量刑证据的时间和量刑证据信息占有量是解决量刑问题行之有效的方法. 相似文献
2.
我国审前程序出现问题的一个重要的根源在于追诉机关自我授权的决策机制,这种机制不能有效地回应社会对程序正义的诉求,同时,以这种方案解决程序性争议的样态,由于过分追求决策的效率而缩减中间环节,单方的决策方案由于缺乏第三方的监督,极易引起程序性违法行为的产生,这一问题值得反思.对程序性问题的司法化解决方案是各法治国家的普遍做法,司法裁判式的决策机制由于遵循了三方构造的程序法理,优于二方构造的行政决策式机制,程序法治化的必然结果在于决策机制的司法化. 相似文献
3.
石浩旭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3):284-288
受职权主义惯性思维的影响,刑事诉讼中对抗制所具有的交涉-说理机制被忽视。交涉-说理机制的本质是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市民社会为其力量源泉,建构理论为其认识论基础。探讨这一机制的理论基础,明确其本质及必要性,并探索其制度实践途径,有利于诉讼观念的转变和制度的构建,在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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