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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现明 《西华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4):33-38
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农产品市场和农业产业发展将面临严重的冲击和挑战,为此我们必须进一步构建和完善我国的农业支持保护法律制度.一方面要制定农业支持促进法,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调整农业支持结构,以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要完善农产品贸易救济和贸易保护法律制度,通过合理的技术和绿色壁垒、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以及农产品特别保障措施等为我国农产品提供必要的贸易保护和贸易救济,以减轻国外进口农产品对我国农产品市场的冲击和损害. 相似文献
2.
WTO贸易自由化背景下的幼稚产业保护问题研究--对入世后我国幼稚产业保护立法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石现明 《西华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10(3):28-33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如何在履行自己的承诺和义务的同时对幼稚民族产业给予必要的扶持和保护,是一个关系到民族幼稚产业兴衰存亡和国家经济安全的重大问题,然而却并未引起人们应有的注意和重视。作者首先分析了贸易自由化和幼稚产业保护二者间的辩证关系,介绍了国外保护幼稚产业的成功经验,然后以GATT/WTO的相关规则为法律依据, 就制定和完善我国幼稚产业保护立法提出了若干思考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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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现明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24(5):173-181
作为一种实质法律推理的方法 ,滑坡论在我国是一个全新的概念。本文参考国外理论研究成果 ,首先介绍了滑坡论的基本理论。然后阐述了滑坡论的逻辑性质 ,深入分析了影响其论证效力的诸多因素。在此基础上 ,分析指出由于判例 (案例 )在司法裁判中的作用、模糊法律概念的存在、法官的内心倾向及社会舆论的影响等 ,使得在法律领域 ,尤其是司法领域极易出现滑坡 ,应用滑坡论可以为法官拒绝作出某种判决提供充分有力的理由 ,促使法官认真严谨地制作判决书 ,防止今天所作的判决对今后产生不良的影响 相似文献
4.
在建设“一带一路”和构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背景下,中国涉外商事仲裁立法改革应以建设“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为根本目标,以国际化为基本方向。中国涉外商事仲裁立法改革应当树立支持仲裁的理念,扩大可仲裁事项范围,放宽仲裁协议效力及其法律适用限制,强化司法支持弱化司法监督;应当彰显契约化民间化理念,突出涉外仲裁的契约性和仲裁机构的民间性。中国涉外商事仲裁立法改革应当遵循公正与效率兼顾原则,既保障公正又提高效率;应当坚持自治与干预结合原则,赋予当事人充分意思自治权,仅在维护正当程序和公共政策方面进行司法干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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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价值取向之检讨——以当事人的价值追求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商事仲裁理论大都认为仲裁的价值在于效率而非公平.但国际商事仲裁不同于国内商事仲裁,有些国际商事交易当事人选择仲裁是为了效率,有些是为了公平,有的则是二者兼而有之.以效率为主要价值取向的现行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制度难以满足不同当事人的不同价值追求,在实践中出现了与当事人的公平价值追求和效率价值追求同时背离之现象.文章主张,应当以当事人的价值追求为基础,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审视和检讨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6.
TRIPS协定及其后续文件所确立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等原则以及强制许可和平行进口等保障措施,在最低程度上体现和尊重了发展中国家保障民众获得基本药品、保护生命健康之合理诉求。但是,美国近年来所签订的一系列双边或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对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远远超过TRIPS协定的要求,其中的延长专利期限、授予药品测试数据专有权、限制强制许可和禁止平行进口等条款限制或剥夺了发展中国家获得廉价仿制药品的可能性,严重危害发展中国家民众的药品获得权和生命健康权。对于关式自由贸易协定中的TRIPS—PLUS条款,发展中国家应当高度警惕和审慎应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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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现明 《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1(4):61-67
鉴于国内学术界普遍视一裁终局为国际商事仲裁的主要优点并将其绝对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绝对的一裁终局制度,运用比较分析法考察世界上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及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分析认为,当争议标的额较大而裁决又有错误时,以效率为价值取向的一裁终局制度会给当事人带来难以承受的损失;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仲裁立法以及一些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都在规定仲裁裁决终局性的同时,允许当事人作出相反的约定和安排。分析结果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应当在涉外商事仲裁中摈弃绝对的一裁终局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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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现明 《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112-116
由于有限司法审查制度与当事人的公平价值追求相背离,实践中出现了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扩大司法审查范围的协议,但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否定此等协议的效力。为实现其公平价值追求,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订立仲裁内部上诉条款,由上诉仲裁庭审查纠正包含实体错误的仲裁裁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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