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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泽时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2):60-64
清代贵州清水江苗疆木材交易的"银色平色章程"中规定,"其平九六比兑",即白银以九六成色为"平"作"比",高申低补;但木行和木商以低潮银计价支付,其主要原因是三江木行擅定银色平比标准,从中隐秘牟取了暴利,而地方官府又仰赖木行征收地方税收,由此使"银色平色章程"竟成具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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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嘉庆年间徽州婺源商业存在一种“寄小伙”的合伙过渡形式。大商号所雇用的店官,既携带主家资本贩卖货物,又通过“寄小伙”的形式在婺源亲友同事中募集银钱资本从事生意,并可能向主家转嫁成本。寄小伙银钱的合伙人,不参与经营,其利润由直接经营的合伙人决定,并非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而寄小伙银钱较多的合伙人,开始主张算账并照本均分利润的权利,这是“寄小伙”向照本分利的典型合伙过渡的反映。婺源有亲友为商人饯行接风的习俗,但它对“寄小伙”的利润分配没有直接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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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泽时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1):1-15
清代中期,婺源木商赴清水江采买木材,从事自三寨至德山间的短程木材运销,亦常将布、盐等运至苗、楚销售。他们灵活地采用公号、小伙、寄小伙等合伙方式运用资本,资本规模一般几百两至数千两。其公号甚至向王寨借银作本。在卦治、王寨、茅坪采办条木,或以根计价,或以篾尺围量材积计价。乾嘉年间三寨买木例规,自树篼起五尺以上围量条木,且既无周长折扣,又无材积码子折扣。自三寨至德山的运销过程中,要承担牙口、江钱、佣金、程仪、头银、辰关木税和点开篷礼等税费项目,合计约占木价款的8%以上,运费约占木价款的4%。婺源木商的利润主要来自条木产销两地的价差,以及贩卖布盐所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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