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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静  程顺增 《天府新论》2006,(Z1):194-196
我国《合同法》委托合同第402、403条的规定和行纪合同的规定重叠,证券商和投资者在证券交易纠纷中,应如何选择适用法律,首先需要界定证券商与投资者法律关系的性质.对此,学界提出了多种观点,其中委托说(代理说)、间接代理说、隐名代理说、经纪说、信托说、居间说等都有各自的缺陷.将二者法律关系的性质界定为行纪,是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需要而作出的最终选择.  相似文献   
2.
立法是规制利益格局、协调利益冲突、实现利益均衡和社会和谐的第一道防线。中国社会目前正处于转型时期,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法律经济学、社会学及法学本身来看,构建和谐社会都需要立法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和谐社会的立法,应当更多体现法的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等预防控制作用,而非强调法的斗争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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