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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我国,对于某一个具体的部门法,其《宪法》依据可能只是《宪法》的一、二个条文,《宪法》的任一条文并不是针对任何的部门法都无条件地适用。《草案》的《宪法》依据主要是《宪法》第15条关于市场经济的规定,此外还有第13条关于收入储蓄等合法财产所有权的规定。《宪法》第12条主要是《刑法》上惩治侵犯(公共)财产罪的《宪法》依据。《草案》对不同性质所有权以平等保护为原则,但也有例外,这符合《宪法》关于实行市场经济的规定。《宪法》第12条和15条之间不存在抵牾。《草案》和《刑法》各有其性质和方法,亦各有其《宪法》依据,二者可以同时合宪。《草案》细化和完善了《宪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符合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成功实践,符合社会主义基本原则,《草案》不违宪。  相似文献   
2.
章正璋 《江海学刊》2012,(1):222-227
法国民法上的无权买卖合同无效是相对无效,也就是可撤销。买方不撤销合同的,合同有效;买方撤销合同的,合同自始无效,买方有权要求无权出卖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无权利人在出卖他人之物以后获得了权利人的授权或者取得了标的物所有权,其原先签订的无权买卖合同有效。对于无权买卖合同,买方如为善意则可主张即时取得。善意购买人占有和用益购买的标的物如果受到侵扰或者追夺,出卖人须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对于不动产,除了适用即时取得外,还适用时效取得。法国民法上的无权买卖合同,涉及有效、无效、可撤销、缔约过失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违约或侵权责任、善意取得、时效取得以及权利表见等多项制度,构成一个内容完整、结构严密的效力体系。  相似文献   
3.
国有财产的范围应与国家承担的职能相适应,社会和个人有能力从事的行为不应纳入国家职能之列,小政府、大社会是理想的国家模式;国企改制要本着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思路,在非要害领域,放开民营,推进私有化进程;国企改制中要充分重视政府和市场两个方面的作用,“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双管齐下,依法行政是对政府参与国企改制的根本要求。  相似文献   
4.
本文研究了有关受教育权的几个倍受关注的问题。指出受教育权乃受教育者所享有之权,直接关系到作为私主体的受教育者本人的切身利益,在性质上既属于公权,又属于私权。受教育权可能会遭受公力、私力甚或二者的合犯,赋予受教育权以可诉性无可置疑。受教育机会的平等权、与受教育有关的知情权以及接受免费教育等权利理应包含于受教育权内容之中。  相似文献   
5.
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由德国法学家米塔斯和阿依舍雷率先提出,其理论源头为古典罗马法时期的争点决定制度以及德国19世纪普通法时期的连带责任二分法,其理论基础为连带债务的原因同一说,该理论为旧中国学说和司法所继受。旧中国民法典以及《民法通则》对于连带债务本质的规定系采纳法定连带除外的主观目的共同说,实践中有可能产生不真正连带债务,但是旧中国以及现今台湾地区学说及司法实践中将一些普通债务、协同债务以及嗣后不能的债务视为不真正连带债务,不甚妥当,大陆学界应该引以为戒。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当中应该增加赔偿请求权让与的规定,目前多数的所谓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类型,可以藉此解决。另外,请求权法定转移或者约定转移之债以及具有主从关系的债务不属于不真正连带债务。  相似文献   
6.
章正璋  彭启军 《学术界》2005,(6):243-247
物权行为理论能否均衡维护交易各方的利益,一直是备受争议的问题。反对物权行为理论者认为,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立法的最大缺点在于严重损害卖方的利益,违背交易的公平正义,并且列举其五种表现。而事实上,这些反对的理由均是从卖方的角度审视的结果,买方的利益被忽视了,离开对买方利益的维护,公平的交易秩序同样无法建立。物权行为制度能够均衡地保护交易各方的利益,善意取得制度无法取代物权行为制度。物权行为理论完善了法律关系理论和法律行为理论,合理解释了某些以物权的变动为直接目的的法律行为的性质,使得诸如保留所有权买卖、让与担保、融资租赁等新型的交易形式更容易、更适宜地建立起来。  相似文献   
7.
章正璋 《学术界》2004,(4):217-222
交付是民商法学上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在性质上属于法律行为 ,交付要求行为者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交付的标的物不以动产为限 ,不动产同样存在着交付的问题。在交付方法上 ,动产与不动产有所区别。交付具有多方面的法律意义 ,对交付进行研究 ,在理论与实践上均有价值  相似文献   
8.
见义勇为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文章分析了见义勇为保障与促进立法的性质 ,认为其当属公法无疑。文章以比较的方法 ,从调整范围、规范宗旨、法律性质以及成立要件等角度具体分析了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制度的联系与区别。文章还就见义勇为的若干具体问题展开了研究 ,并且介绍了国外相关的立法动态  相似文献   
9.
章正璋 《学术界》2013,(1):140-149,285,286
合同成立与生效范式是指在理论上、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明确区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对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分别予以考量的一种合同规制模式。该范式的产生基础有两个:一是契约自由原则的确立,二是法律行为概念和思想体系的形成。该范式为我国现行民事立法所采纳,但是我国现行法关于合同成立与生效的一些规定存在着体系上、逻辑上的不协调现象。合同是否成立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合同是否有效属于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问题,合同成立与生效范式应该基于这个基本事实予以重构。  相似文献   
10.
1978年以来 ,苏南的乡镇企业异军突起 ,在苏南的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苏南乡镇企业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如产权模式以及法律环境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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