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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实婚姻的否定态度并没有使更多的非婚同居者步入婚姻的殿堂,相反,非婚同居的数量及其纠纷有增无减。非婚同居现象的普遍存在,使当今各国纷纷立法对其予以规制。本文探讨了非婚同居现象存在的原因,借鉴国外的立法实践,提出我国应立法规范非婚同居关系。同居当事人之间应有人身占有权,代理权等人身权利,在财产关系上应适用劳动所得共有制或按份共有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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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付章 《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7(5):707-710
可撤销婚姻制度作为我国婚姻法的一项新制度,其内容似嫌过简。我国婚姻法应顺应世界婚姻法发展的主流趋势,缩小无效婚姻的范围,相应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范围,将18岁以上未达法定婚龄者结婚、欺诈婚、一方无性行为能力结婚、精神障碍者结婚等也纳入可撤销婚姻的范围;对可撤销婚姻应本着保护弱者和子女利益的原则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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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童付章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7(5):707-710
可撤销婚姻制度作为我国婚姻法的一项新制度,其内容似嫌过简。我国婚姻法应顺应世界婚姻法发展的主流趋势,缩小无效婚姻的范围,相应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范围,将18岁以上未达法定婚龄者结婚、欺诈婚、一方无性行为能力结婚、精神障碍者结婚等也纳入可撤销婚姻的范围;对可撤销婚姻应本着保护弱者和子女利益的原则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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