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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问题的提出--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不同解读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提起公诉意味着国家正式宣布启动追诉犯罪的程序,并通过随后的程序作出影响被告人财产、自由乃至生命的裁判.因此为了保证公诉的质鼍,法律通常对提起公诉的条件作出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相似文献   
2.
"谁来监督监督者"是个困扰检察监督权行使正当性的理论难题。尽管以检察实务界为代表的诸多研究者对此多有论述,但尚未作出较好的回答,以至于学术界与实务界之间对此问题的讨论形成了各说各话的尴尬局面。要对正当性的质疑进行有力回应,就必须以权利保障、权力制约等理念为基础,对检察监督权的行使方式进行诉讼化改造,从而结束"谁来监督监督者"这一循环往复的争论,进而强化法律监督权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3.
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目前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存在着诸多不同认识,如:在性质界定上存在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之说,在适用范围上存在从严解释、适中解释和扩大解释等主张,在证明规则上存在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的纷争。从立法目的、法律依据和责任归属等方面来看,该程序属于刑事诉讼程序;在明确适用的犯罪类型,没收的对象的基础上,适当扩大该程序适用范围;在证明规则方面,一般由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并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特殊情况下由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达到优势证据标准。  相似文献   
4.
作为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规则之一,传闻法则近年来虽然对传闻的限制逐渐放宽,但其根基并未动摇。为了解决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低、书面审理方式使用率高这一难题,法学界目前存在着引入传闻法则和引入直接言词原则两种不同的方案,其主要分歧是我国是否存在传闻法则发挥作用的条件,实质上是对被告人对质权的保障力度。较直接言词原则而言,传闻法则较好的保障了被告人对质权,其比较优势在我国刑事司法改革过程中不断显现。  相似文献   
5.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在量刑和非法证据两个领域的不断深化,如何处理非法证据与量刑之间的关系,逐渐成为影响这两项改革实效的关节点。非法证据与量刑的关系,涉及两个核心问题:一是,非法证据能否在量刑程序中使用;二是,如果可以,在量刑程序中如何使用非法证据。为了在量刑程序实现刑罚个别化的同时,也不妨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震慑效力,需要确立一个客观标准来判断在具体案件的量刑程序中是否使用非法证据,此外,还需要有限制加重的规定,即减轻非法证据对加重被告人量刑方面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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